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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春水堂停車.... 發問者: 匿名 ( 初學者 4 級)
發問時間: 2007-09-21 22:37:56
解決時間: 2007-10-01 22:53:37
解答贈點: 10 ( 共有 0 人贊助 )
回答: 1 評論: 0 意見: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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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次
我同學跟她男友去新竹新幹線吃飯
因為是開車所以找了很久才找到一個停車位
吃完飯後他們發現車子上有紙條
上面寫說
我們沒有在春水堂消費
又停在他們的停車位
妨礙了其他人的權益
所以一小時收兩百

她們車子的輪胎還被用鐵鍊鏈住

他們只好拿著那張紙去春水堂櫃台找人
櫃檯的人就說
只要消費就可以不用付停車費

我同學心想
好ㄚ 那買一杯就好

結果他們說要消費四百以上...

我同學很生氣丟了四百就走了


停他們的位置是我同學不對
可是一小時收兩百太誇張了吧...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.. 回答者: 太極 ( 初學者 3 級 )
回答時間: 2007-09-26 19:58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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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 假設你同學尚未付這筆錢 蓋若付了 則有可能合意一致契約成立 功德圓滿......但話說回來 這樣的契約(意思表示) 頗有瑕疵......

租賃也者 看民法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
第 421 條 稱租賃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。
前項租金,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。

你同學當時明顯並沒有跟春水堂約定anything 所以不是契約 不是租賃
那春水堂可以跟你同學主張三小??????
一 不當得利 二 侵權行為 三 無因管理......有點太遠 但不是不行 四 惡意占有 但你們真的是惡意嗎?????? 五 其他
一 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
你同學所受的利益 就是那段時間暫時占有那方寸之地 但是含不含因為你找很久找不到車位而省下的勞費?????? 爭點一
春水堂的損害 係那段時間的停車費( 通常行情 不太可能是一小時兩百元 ) 但是含不含因為其他人不能使用該停車位的損害 即春水堂所謂的妨害他人權益......爭點二
爭點一 我查了一下 沒有人主張過
所以你朋友所受的利益 is just 那段時間暫時占有那方寸之地 而你同學要反還的 其實是占有 但是占有如何反還 所以 依通說 是反還那一小段時間的租金停車費
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,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,並應返還。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

即便春水堂再有損害 且所受損害大於你同學所受利益 你同學要反還的就是到她所受利益為止 That's all 對 不太要管爭點二 蓋因不當得利的目的 是使"利益"回家 而非損害賠償

二 侵權行為
爲了簡化題目 假設那是春水堂有所有權的私人土地車位 而你同學及其男友也知道:那是私人車位 則是侵害所有權 無疑

若不知道 而且外觀上看起來很像公共車位 則你同學及其男友很可以主張 民法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,或免除之。
重大之損害原因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,為與有過失。
前二項之規定,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,準用之。
至於除了侵害所有權之外 是否還--妨礙其他人的權益--這好像是俗稱為--純粹經濟上損失-- 你同學及其男友 是否該爲春水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負責??????
他所謂妨礙其他人的權益......大概是指自己因為停車位不足而不能做足夠的生意 ex:沒車位 則顧客不能停車 於是就不去春水堂吃飯了......
這通常是不必負責的 因為若賠的話 對侵權行為人太殘酷 若要負責 則以故意為原則 是以
除非你同學及其男友是明知她們的行為會造成春水堂的--純粹經濟上損失--才要負責
唯若
春水堂有在該停車位立個牌子 : 這裡是一位難求之地 所以您的亂停車 會讓我們的生意不好做......這樣的話 我認為 倒是不能不視為明知......或者說 當時當地的情事 可以讓她們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春水堂的--純粹經濟上損失--那就要負責
否則
不該說你同學及其男友要負責(春水堂所謂妨礙他人的權益)
是 你同學及其男友 即便事實上 有因此而妨礙他人權益 法律上亦未必有賠償的義務

你同學要賠償的 理論上
第 216 條 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。
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,視為所失利益。

裁判字號: 19年上第 2316 號
要  旨: (一)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,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。(二) 損害賠償之範圍,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。

我認為 就是那段時間 春水堂不能使用收益其土地所有權的損失 即那一段時間的租金(停車費) 不該包含春水堂不能做生意的純粹經濟上損失
又 若認為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觀念太複雜 用(沒有)相當因果關係來主張 我認為也是可以

三 無因管理 四 惡意占有 你同學可能是善意 何況 惡意占有的篇章 似無干本案 但是春水堂仍可以主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五 其他

參考資料

愛的自己 2007-09-26 20:00:55 補充

至於 春水堂
用鐵鍊綁著你同學的車子 春水堂也許認為該當 民法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,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、押收或毀損者,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,並非於其時為之,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。
但是 春水堂有向法院聲請處理嗎??????
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。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^_^
你若問我 我是覺得春水堂 過分了一點

認為你同學可以主張春水堂
一 侵害你同學及其男友的車子的所有權 蓋因妨害你們使用收益該車之故

2007-09-26 20:01:20 補充

二 刑法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 毀損罪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我認為是致令不堪用 可惜 似乎沒有判例(甚至學說)支持我 ^_^
而且
以刑法相繩春水堂 我是覺得有點誇張 即便我認為春水堂有點過分

三 刑法 詐欺 恐嚇 甚至強盜...... 理由如上 ^_^ 用刑法太誇張 而且未必成立 我沒說一定不成立 但是未必成立 ^_^

2007-09-26 20:04:09 補充

精確的說 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
:
除非你同學及其男友是明知她們的行為會造成春水堂的--純粹經濟上損失--才要負責

2007-09-26 20:56:36 補充

反正結論是 我認為 你的同學跟她男友 只要支付停車費足矣 對 看當地行情 一個小時我猜不到一百 就這樣
理論上 不該負責春水堂所謂的妨害他人權益這一部分 除非你同學及其男友 明知並有意造成春水堂的(純粹經濟上)損失

相關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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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 意見者: 就愛夏天 ( 初學者 1 級 )
發表時間: 2007-09-22 05:25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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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是公有車位還是私人車位? 002 意見者: 太極 ( 初學者 3 級 )
發表時間: 2007-10-02 10:1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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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還有一點 我最近想 春水堂 可否主張自己是民法或刑法上的正當防衛??????

也許可以 若可以 則我們 大概就不能用刑法告春水堂了吧 ^_^
但我認為 即便正當防衛 這並不表示 他可以超收停車費啦

對 正當防衛跟超收停車費 其實是兩回事
他也許可以正當防衛 ( 所以也許可以用鐵鍊綁住車胎......也許可以 並非一定可以) 但不表示他可以超收停車費啦 ^_^ 1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很抱歉,您輸入的字數已達上限,建議改寫評論. 發表 取消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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